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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认证
 2015/1/7 23:45:37 点击数: 来源:

      从2003年8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度(简称3C认证)。凡列入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国家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  书,     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我国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共有19类132种商品,涉及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电动工具、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安全玻璃、乳胶制品等。宁波华美公司作为宁波地区资深的认证机构,在CCC认证方面有着很强的技术支持和经验积累,对于各类产品的测试和工厂审查两个CCC认证的关卡有很强的控制能力, 已经协助宁波及周边大批企业顺利取得CCC证书,让工厂快速,轻松取得证书是我们的工作宗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技术要求

1.认证模式及选择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模式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组合而成:

1)设计鉴定

2)型式试验

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产品的认证模式在特定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进行了明确。

2.认证实施规则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应编制并对外发布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指导申请人申请认证、明确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依据、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有效性的监督。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编制,参照国际指南(ISO/IEC指南28)的要求,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    规则覆盖的产品范围

2)    规则覆盖产品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    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范围和标准

4)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规定

5)    产品抽样和送样要求

6)    关键部件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7)    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8)    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需要时)

9)    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10) 认证标志及使用的具体要求

11) 其他规定。

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采用最新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更新时,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自动更新,对于需要特殊安排过渡期的,国家认监委将负责对外公布有关安排。

3.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组成:

1)认证申请和受理

这是认证程序的起始环节。由申请人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按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认证样品,并就有关事宜与认证机构签署有关协议(与申请书合并亦可)。认证申请人可以是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当申请人不是产品的生产者时,申请人应就认证实施事宜与产品的生产者签署有关文件,对文件审查、样品检测、工厂审查、标志使用以及获证后的监督等事宜做出安排。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认证申请,但代理人须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注册资格。

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认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当产品为特殊制品如化学制品时,型式试验这一环节将被抽样试验替代。型式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等,型式试验也可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厂的资源进行。型式试验原则上一个单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人、不同生产厂地的相同产品,仅做一次试验即可。

3)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或指定检查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得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原则上,工厂审查将在产品试验完成后进行。特殊情况,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认证机构也可安排提前进行工厂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审查的人日作出恰当安排。获得授权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其质量保证能力中体系部分的审查可以简化或省去。

4)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是针对不适宜型式试验的产品设计的一个环节和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一致性有质疑时,为方便企业,抽样一般安排在工厂审查时进行,也可根据申请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样,检测合格后再做工厂审查。

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根据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日。

6)获证后的监督。

为保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安排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规则中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即产品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内产品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为便于监管,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

2)制造商

3)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4)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场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8)发证机构

对于第一批《目录》内的产品,所有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未做固定时限的要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获证后的监督来保障。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认证标志是《目录》内产品准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志。标志的样式和使用规定见后续章节。

5.认证的注销、暂停和撤消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实施规则或有关标准、技术规则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人认为产品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3)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持有者未申请延续的;

4)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1)     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

3)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撤消认证证书:

1)    暂停认证证书期间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    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

3)    因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有关方面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义务

1.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义务:

1)    接受国家认监委的监督

2)    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

3)    保证认证、检测、检查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    保守认证产品、申请人、生产厂的技术秘密

5)    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认证受理、认证决定、检测、检查权力

6)    不得从事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7)    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关于认证结果、检测结果、检查结果的相互承认协议

8)    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9)    建立申诉、投诉机制,公正处理认证争议。

2.〈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义务:

1)自觉提出认证申请

2)保证提供实施认证的必要条件

3)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始终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4)保证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5)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

6)不得利用CCC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7)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8)接受执法监督部门的执法检查

9)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目录》内产品承担安全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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